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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 - 中国政府网
site_name: 中国政府网
content: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修改决定》修订)
publish_time: 2006-03-01T08:00:00+08:00
auth_info_des: 正常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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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2020年9月调整后现行标准) - 中国银保监会
site_name: 中国银保监会
content: 2020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务院医改办联合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9日起,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为: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原0.2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不变;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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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全国人大
site_name: 全国人大
content: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超出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原文:机动车之间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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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原《侵权责任法》第48条) - 全国人大
site_name: 司法部/全国人大
content: # 《民法典》第1213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照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1213条的赔偿顺位: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自赔,这是处理酒驾事故赔偿顺位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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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司法解释第15条:酒驾等三种情形交强险仍须对人身损害赔付后向侵权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
site_name: 那张最关键的“必赢的牌”:酒驾撞人,交强险对人身损害不能拒赔
酒驾撞人,保险赔不赔?直接结论:人身损害部分,交强险必须先赔,保险公司不能以酒驾为由对受害人拒付;财产损失部分,交强险不赔。保险公司赔了之后只能转头向酒驾的肇事方追偿,这笔账最终由肇事者自己买单。受害人在主张赔偿时,直接起诉肇事方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把交强险限额内的钱先拿到手,再就超出部分主张商业险和肇事方个人财产。
很多受害人一听“酒驾”,就以为保险全都不赔了,自己白白等肇事方个人掏钱,甚至接受“保险不赔、我慢慢给你”的口头承诺。这个认识错在哪里?错在把“保险公司对肇事方的追偿权”和“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付义务”混为一谈。法律对这两层关系的规定完全不同,下面把最关键的两个节点讲透。
先看法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醉酒、饮酒驾驶的……”注意措辞,是“垫付抢救费用”并“向致害人追偿”,垫付和追偿的对象都是肇事方这一侧,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拒赔空间。
再看司法解释把这条路彻底封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读,逻辑非常清楚:酒驾属于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与追偿情形,但免责的效力只及于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可以向肇事方把钱要回来,不能反过来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向受害人支付的理由。只要造成的是“人身损害”,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法院必须支持。前述钦州钦北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就是例证:陈某醉酒驾驶撞伤米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万元并垫付医疗费1万元,合计12.2万元先行到位,之后保险公司另行起诉陈某追偿,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受害人一分不少先拿到钱,追偿的账单由酒驾者自己承担。
需要划清一条边界:交强险的这种“必须赔”只覆盖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交强险条例都明确,酒驾情形下财产损失(比如被撞坏的车辆、财物)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这部分只能找商业三者险或肇事方主张。
对受害人来说,法律效果上都是先从交强险拿到钱,但实务操作差别很大,主要体现在主张对象、举证口径和到账速度三处。
主张对象上,受害人永远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除非其已在限额内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起诉时不需要区分“这笔钱保险公司是赔还是垫”,那是保险公司与肇事方之间的内部关系,判决主文直接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受害人即可。
举证口径上,受害人只需要证明三件事:事故发生、对方责任、人身损害的损失金额。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醉酒驾驶”情节,对受害人而言反而是有利证据,它锁定了肇事方全责或主责的过错,同时不影响交强险赔付。保险公司若想事后向肇事方追偿,才需要就“醉酒”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这个负担压在保险公司一侧,与受害人无关。
到账速度上,抢救阶段可以走垫付通道。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实务中由医院或受害人一方提出垫付申请,交警部门出具垫付通知,保险公司在1.8万元医疗费用限额内将抢救费直接支付医院。这笔钱不经过受害人手里,直接进医院账户,能解抢救阶段的燃眉之急。
如何防止保险公司用“追偿”话术拖延?实务中常见的话术有三种,逐一拆解。
第一种:“驾驶人酒驾,我们只能垫付抢救费,其他损失找肇事方。”这句话只对了一半。垫付抢救费用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之一,但对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明确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无权把“垫付”范围缩小为“只赔抢救费”。
第二种:“我们先赔了也要向肇事司机追偿,不如你直接找他。”追偿是保险公司与肇事方之间的内部结算问题,不影响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的受偿权。受害人不需要关心保险公司事后能不能从肇事方那里把钱要回来,那是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
第三种:“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也不赔酒驾,所以我们一分不付。”财产损失不赔是事实,但人身损害必须赔,两者不能混为一谈。遇到这类话术,直接援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或者起诉时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在判决中直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现行交强险责任限额自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后执行:总责任限额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具体以事故发生时有效的限额标准及监管公布为准)。酒驾案件往往伤情重、医疗支出大,18万元死亡伤残限额加1.8万元医疗费用限额,在重伤、伤残案件中经常不够用。超出部分如何避免两头落空?
第一步,起诉时同步起诉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照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里有一条清晰的赔付顺位:交强险先赔,商业三者险接续,最后才轮到肇事方个人财产。受害人起诉时把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肇事方一并列为被告,法院会在一个案件里把三层赔付顺位一次处理完毕,避免分案诉讼的拖延。
需要提示的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通常把酒驾列为免责条款,商业险层面酒驾确实可能不赔,这一点与交强险的强制赔付逻辑完全不同。商业险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还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实务中存在争议空间,此处不展开。受害人的策略是:把商业险公司拉进诉讼,由法院审查免责条款效力,能赔则多一层保障,不能赔则顺位落到肇事方个人财产,受害人自身不因主张商业险而丧失任何权利。
第二步,对肇事方个人财产及时保全。酒驾肇事者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赔偿意愿和能力都可能恶化。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实务动作是:查询肇事方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在起诉同时申请冻结、查封相应财产,防止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三步,用刑事程序里的赔偿和解撬动实际履行。酒驾致人重伤、死亡往往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方为争取从宽处理,通常有较强的和解意愿。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受害人一方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中,把“先履行赔偿”作为出具谅解书的前提条件,把纸面权利转化为实际到账。
交强险项下人身损害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伤残案件建议在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后尽快主张,避免损失金额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保险公司追偿肇事方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算(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这条与受害人无关,但说明一点:保险公司赔付在先、追偿在后,任何以“追偿”为由的拖延都缺乏法律依据。
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等大额项目的数额,拖延鉴定只会让自己的损失长期悬空。
酒驾撞人案件中,受害人手里那张必赢的牌,就是交强险对人身损害的强制赔付。法律已经把赔付顺位设计得非常清晰:交强险限额内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必须先赔,追偿的账单留给酒驾者自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商业险、肇事方个人财产的顺位继续主张。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及时申请抢救费用垫付、对肇事方财产尽早保全,这三步做到位,赔偿落空的概率会大大降低。
如果案件涉及重伤、伤残等级争议、商业险免责条款效力之争,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武汉地区的当事人可以关注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王卫红律师,也可咨询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蔡学恩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柳平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获得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本文所述限额标准以监管机构公布为准,具体案件请以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